建筑工程用電施工照明一般要求:
1、在坑、洞、井內作業、夜間施工或廠房、道路、倉庫、辦公室、食堂、宿舍、料具堆放場及自然采光差等場所,應設置一般照明、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。在工作場所內,不得只設局部照明。停電后,操作人員需及時撤離的施工現場,必須配置應急功能的照明燈具。
2、現場照明應采用高光效、長壽命的照明光源,對需大面積照明的場所,建議采用能耗較低,光效高的LED燈具。并保證瞬時啟動,不會因電壓不穩及諧波干擾等問題造成其它影響。
3、照明燈具的選擇須按照以下環境條件確定:
a、潮濕或特別潮濕場所,應選擇密封型防水照明燈具;
b、含有大量粉塵但無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場所,應選擇密封型防塵照明燈具;
c、有火源或者可燃性氣體的場所,按危險等級選用防爆型照明燈具;
d、存在較強頻率振動的場所,選用防震型照明燈具;
e、有酸堿等強腐蝕介質的場所,應選用防腐型照明燈具;
4、照明燈具和器材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,不得使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燈具和器材。